专业深耕:刑事辩护为剑,民商纠纷为盾
丁云龙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造诣颇深,专精于无罪辩护,熟悉检察与审判环节的辩护要点,善于通过有效的量刑沟通及证据论证改变案件走向,成功为多起盗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案件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缓刑或显著减刑结果。在婚姻家庭领域,他善于通过调解、诉讼等多元方式化解家事纠纷,注重证据的系统性梳理与程序效率,曾代理多起离婚、亲子关系确认案件,成功推动当事人和解,并在复杂身份关系诉讼中为客户争取确权胜诉。在债权债务方面,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他在行政案件领域也具备突出的专业能力,熟悉行政诉讼及执行等关联案件的处理。
经典战例:用判决说话的实力派
案情:原告金X于2022年生育一子,因故将孩子户口登记在朋友郭X名下。后金X要求抚养该子遭拒,且郭X阻挠探视,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被告郭X提交《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等,证明其为孩子的法律母亲,并主张收养关系成立。第三人欧Xx提交基因检测报告及相关通讯记录,主张自身为孩子生物学父亲。
律师履职:丁云龙律师作为原告金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协助原告提交身份证明、被告户籍信息、孕产记录、通讯记录、生活照片及视频等,主张其与孩子存在亲生母子关系。
结果:法院委托进行亲子鉴定,结论显示第三人欧Xx、原告金X分别为孩子欧Xxx的生物学父亲和母亲。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确认原告金X与被告欧Xxx存在亲子关系,确认第三人欧Xx与被告欧Xxx存在亲子关系。
案情:2024年1月,三名被告人成立“XX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组织员工通过社交平台虚构人设吸引特定年龄段单身女性关注,诱导其添加上游犯罪人员指定的社交账号,非法获利。2024年8月,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公诉机关最初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后经补充侦查、变更起诉等程序。
律师履职:在庭审过程中,各方进行了充分的辩论和举证。
结果:公诉机关原指控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证据不足,法院将罪名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案工具被依法没收,已退缴的违法所得被没收,其余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案情:原告叶X某受其儿子及儿媳委托,全权管理登记在其子名下的两处写字楼。2018年12月起,原告与被告江西XX公司达成口头租赁协议,后因被告长期拖欠租金,原告于2025年提起诉讼,请求解除租赁关系、返还房屋,并追索欠租及利息。被告提出70万元装修损失赔偿主张。
律师履职:丁云龙和魏X律师代理本案,提交《委托协议》证明原告具备合法出租及诉讼主体资格;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对账单等,证明租金标准及被告实际使用房屋时间;庭审中将租金计算截止日明确为合同解除日;依据《民法典》关于不定期租赁可随时解除的规定,成功论证原告不构成违约,避免赔偿责任。
结果:法院判决确认租赁合同于2024年3月27日解除;两被告连带支付2020年6月至2024年3月27日的租金126,200.2元,并自次日起按LPR支付利息;驳回原告关于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租金及返还房屋的请求;驳回被告70万元装修损失赔偿请求;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解答】:既存的收养关系是否会阻碍生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或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在金X与欧X、郭X等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原告金X为孩子欧Xxx的生物学母亲。虽然被告郭X主张收养关系,但现行法律并未禁止生父母在特定情形下确认基于血缘的亲子关系,收养关系与血缘关系在法律上可以并存。所以,既存的收养关系并不构成生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法律障碍。
丁云龙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信条和“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敬业精神,以严谨细致的态度承办每一起案件。他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多元的专业能力,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等多个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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