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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团伙转移涉诈资金,律师围绕数额与主从犯展开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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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7 · 156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迟延蕾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63人 执业5年
律所: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1202110345706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
咨询电话:17867110075
代表案例:1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山东省黄河河务局、济南市黄河河务局、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顺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具有服务大型国企的经验,在建设工程领域、公司经营、合同事务以及交通事故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有处理疑难、复杂、重大民事案件的能力,得到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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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4年5月,刘X、刘、叶三人共谋为上游犯罪转移涉诈资金124,450元。三人分别由秦律师、张X律师、迟延蕾和李X律师辩护。辩护围绕犯罪数额认定、主从犯区分及量刑情节展开,旨在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一、三人团伙作案,共同转移涉诈资金引公诉

2024年5月,被告人刘X、刘、叶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为上游犯罪转移资金。刘负责对接“卡主”,叶负责望风监督“卡主”取现,刘X作为上线接收现金并向上转移,他们通过这种方式转移涉诈资金共计人民币124,450元,涉及多名被害人。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对三人提起公诉,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迟延蕾律师为被告人叶担任辩护人之一。迟延蕾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经验。

二、各辩护人围绕关键要点展开辩护工作

辩护工作主要围绕犯罪数额认定、主从犯区分及量刑情节展开。刘X的辩护人提出仅经手部分资金,其他涉案款项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且其有自首、从犯、退赔谅解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刘的辩护人强调其为从犯,有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建议适用缓刑;迟延蕾律师等为叶辩护时提出,部分款项的上游犯罪事实不清不应认定,叶仅负责望风系从犯,且有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社会危险性小,建议适用缓刑。

三、法院审理认定犯罪事实及各被告人情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认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刘X作为组织者,应对全案犯罪数额负责。刘X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且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刘、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刘具有自首情节,叶具有坦白情节,且二人均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部分被害人并获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

四、法院作出判决,各被告人获相应刑罚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交);被告人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交)。此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等相关法条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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