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简介与执业领域
黄蓉律师,执业于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10201811054335。她毕业于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自2018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深耕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在建设工程纠纷、劳动人事争议解决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同时,她还担任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等多个职务,是江苏省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治理业务委员会委员等,在行业内有着广泛的参与度。
二、案件背景与诉求
在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许X与卢X欠款纠纷一案中,黄蓉律师受许X委托参与诉讼。原告许X与被告卢X系朋友关系,20XX年X月XX日,被告找到原告称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8.9万元,并承诺于20XX年X月XX日之前还清,还写下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许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8.9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XX年X月XX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案件审理过程
法院于20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到庭参加诉讼,而被告卢X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法院认定,20XX年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记载被告欠许X人民币8.9万元,并承诺于20XX年X月XX日前还清。
四、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卢X欠原告许X8.9万元,有欠条为证,予以认定。关于利息,原告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卢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许X偿还欠款本金8.9万元及并支付利息(以8.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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