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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执行异议,助委托人房屋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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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35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世奇律师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11202310694234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565905896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王世奇,毕业于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理念:用专业的知识,公允的态度、准确的措辞,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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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委托人购买房屋未过户被法院查封,王世奇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合同签订、房屋占有、未过户原因等方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房屋的执行并解除保全措施,最终法院解除了查封,维护了委托人合法权益。

律师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王世奇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合同、企业破产等多个领域有着丰富的实务经验。此次,他接手了一起房屋被查封的案件,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委托人排忧解难。

提出执行异议请求

委托人所购房屋虽已出售,但因未过户被法院查封。王世奇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中止对房屋的执行并解除保全措施

阐述事实与理由

王世奇律师指出,异议人与原审被执行人在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抵债协议。2021年XX月X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异议人,2025年X月X日,原审被执行人出具《收据》。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法院查封时间,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

同时,在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前,异议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不仅签订了合同,还接收了钥匙并办理了房屋装修前期准备工作。而且,非因异议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是由于案涉项目未办理验收,导致商品房不符合登记条件。

最终,在王世奇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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