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涉高原工程款纠纷
20XX年X月XX日,原告王XX与二被告及案外人签订《xx县绒xx村xx产业项目协议书》,约定被告四川xxx公司应支付项目进度款余款60万用于支付材料款和民工工资。因公司账户冻结,款项未付,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股东蔡X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地调查收集关键证据
肖康律师接受委托后赶赴xx县绒xx村,实地调查项目现场,收集项目初验合格证明、施工记录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全面还原案件事实。经调查,被告四川xxx公司分包劳务后因账户冻结未按期付款,虽签协议书但仍未履行。
精准把握诉讼请求与要点
肖康律师将诉讼请求分为两部分,一是依据协议书主张工程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二是依据新《公司法》主张股东蔡X在认缴但未实缴的5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二被告经公告未到庭,肖康律师提交系列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案件结果与法律指引
xx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协议书有效,被告四川xxx公司违约应承担付款及赔偿责任,判决其支付60万元劳务费及资金占用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肖康律师对法律前沿问题的把握为委托人后续执行提供了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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