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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律师实务经验助力厘清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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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560人看过
施工合同纠纷专业律师 鲁世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598人 执业4年
律所: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10320221055785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139989107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鲁世超,担任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地产类,合同类,债权债务以及行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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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执业至今,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鲁世超律师已承办超100件案件,在建设工程等领域实务经验丰富。此次在洛阳一起劳务合同纠纷中,鲁世超作为被告某房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案件围绕工程款支付责任主体等焦点展开。
洛阳建设工程劳务合同纠纷:律师实务经验助力厘清责任主体

一、案件背景与当事人情况

原告胡X诉被告李X、王X、洛阳市XX公司(某房屋公司)、河南XX公司(某建设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理。原告胡X于2015年负责某房屋公司开发、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天香苑”项目1楼部分工程施工。2016-2018年间经结算,确认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165,486.5元,已支付78万元,尚欠385,486.5元未付。某房屋公司委托鲁世超等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

二、各被告答辩要点

被告李X称自己系某建设公司员工,签字属职务行为;被告王X也表示自己是某建设公司出纳,付款属职务行为,二人都请求驳回对其个人的诉讼请求。某房屋公司则辩称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无付款义务,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权利。鲁世超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为某房屋公司进行合理抗辩。

三、法院查明事实与裁判理由

法院查明“天香苑”1楼项目发包人为某房屋公司,中标施工单位为某建设公司,李X、王X系某建设公司员工,原告胡X无劳务资质完成部分劳务施工。法院认为原告与某建设公司间合同无效,但不影响结算协议效力,工程已投入使用可参照结算单折价补偿。李X、王X行为属职务行为,责任由某建设公司承担。原告并非“实际施工人”,无权要求某房屋公司承担责任。利息起算时间酌定为起诉之日。

四、鲁世超律师执业情况

鲁世超律师2022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1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70余件,房产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等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他担任洛阳市老城区、涧西区和伊滨区多家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代理过各类工程类案件,为业主减损、为承包人追索工程款等。此次在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为被告某房屋公司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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