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登律师:专业深耕,经验沉淀
潘登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他拥有云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是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其深耕合同领域,成功办理合同纠纷案件200余件,其中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30%;在债权债务领域,承办相关案件达100件,借贷纠纷占比约70%。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数据交锋
2014年9月23日,杭州XX公司诉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原告杭州XX公司称,2011年7月双方签订协议,被告向其租赁设备,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仅支付部分租金。最初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租金438900元及违约金119161.35元,后变更诉请为支付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暂计算至9月23日)。
被告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原告提供了三份证据,被告对证据1、2三性无异议,对证据3不清楚。法院认定证据1、2系原件且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对证据3真实性认定,合同内容以证据1为准。
合同细节:胜负关键
法院查明,2011年7月1日双方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被告承建工程需租用原告6台SCD200/200型人货梯。协议约定租用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租费基价每台10000元,场外运输等费用每台18000元,付款方式明确,违约责任规定超十五天应赔付违约期租金3%违约金并承担0.5%每天滞纳金。
2012年12月18日结算,6台设备租费953667元,被告已支付197100元,尚欠756567元。法院认为合同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租费,应支付剩余租金。关于违约金,实际履行中以每日千分之三标准计算,原告主张以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低于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从2012年12月19日至2014年9月23日,以756567元为基数,违约金共计243236元,原告主张205407.94元,法院予以认可。
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杭州XX公司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另行计付。潘登律师凭借对合同细节和数据的精准把握,为当事人赢得了这场关键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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