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业基础信息
梁小龙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学院,拥有经济法学本科学历。他于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6205201310593705,现就职于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其所在律所位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合作北路77号大航时代广场13楼,服务地区主要为天水。自执业以来,梁小龙始终坚守专业、勤勉、尽责的执业理念,抱朴守道,为而不争,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11件。
二、专业深耕方向
梁小龙律师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对刑事案件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程序规范及庭审抗辩均有深入研究与丰富实践,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焦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辩护方案。同时,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也颇有建树,尤其擅长处理各类案情交叉、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多元的疑难复杂案件。面对此类案件,他能够抽丝剥茧、厘清脉络,综合运用法律规则与诉讼策略,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典型案件委托
在2017年,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中,梁小龙律师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辛XX、王XX共同委托参与诉讼。案件起因于被告人夏XX在摆摊卖麻辣粉时与卖扯面的王XX一家发生矛盾,后夏XX纠集闫XX持木棍砸毁王XX家摊位,并致王XX、辛XX、王XX三人受伤。经鉴定,王XX构成重伤二级,辛XX构成轻伤二级及轻微伤,王XX构成轻微伤。
四、案件赔偿争取
在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梁小龙律师为原告人主张赔偿各项费用。王XX主张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41605.35元;辛XX主张各项费用共计25320.94元;王XX主张各项费用共计9753.09元,此外还有三原告人的交通费190元、护理物品费173.5元及被损毁物品费980元,总计78022.88元。法院最终综合认定,判决被告人夏XX、闫XX共同赔偿三原告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7552.92元。梁小龙律师在该案中发挥专业能力,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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