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大连市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建筑木工吴X在施工时眼部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然而,由于项目参保但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工伤保险不予赔付部分。仲裁按较低标准认定工资,吴X不服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虽判定用人单位承担相应工伤待遇,但在部分赔偿的计算标准上对吴X不利。此时,吴X找到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刘瑶。刘瑶自2014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近200件,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
二审挑战与核心问题
进入二审阶段,刘瑶面临着诸多挑战。核心争议在于项目参保但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工伤保险不予赔付部分应由单位承担;工资标准无法查明时如何确定工伤待遇计发基数。一审法院在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按事故发生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计算。刘瑶认为这些计算标准未能充分保障吴X的权益。
独特辩护思路扭转战局
刘瑶经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了独特的辩护思路。对于工资标准问题,她收集了吴X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明确约定日工资为400元/天,结合吴X实际工作天数和收入转账情况,有力地证明了吴X的实际工资水平。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方面,刘瑶指出应按照吴X的实际工资计算,而不是一审所采用的缴费基数下限。对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她主张依据吴X的实际收入情况来确定合理的计发基数。
在二审庭审中,刘瑶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清晰的逻辑表达,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她的辩护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法院最终采纳了她的部分意见,对赔偿金额进行了重新计算和调整,为吴X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工伤赔偿,成功实现了案件的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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