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起执业,现就职于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核心服务河南开封地区。他累计承办各类案件逾150件,其中在人身损害赔偿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余件,尤其擅长交通事故纠纷处理。他的主要客户类型涵盖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上,诉讼与非诉业务并重。他曾担任开封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等多个职务,深度参与本地律师行业交流和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劳动纠纷案例
在河南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上诉人贾X与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产生纠纷。贾X在该公司工作近X年,岗位为财务部会计。XXXX年XX月XX日,公司在未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将贾X办公物品搬离,双方发生矛盾,贾X未再领取XXXX年XX月工资。XXXX年X月X日贾X申请劳动仲裁。贾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包括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欠薪、经济补偿、补缴社保等。
刘振宇作为被上诉人河南XX公司的代理人,深入分析案情。他指出,公司未欠薪,XXXX年XX月工资已于XXXX年X月中旬发放,且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全勤奖+补助+工龄工资+绩效,贾X每月工资不固定,公司根据XX月考勤扣款后,于X月XX日向贾X实发XXXX年XX月工资XXX元。对于贾X要求的经济补偿,刘振宇强调贾X在工作中多次出现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对其进行调岗,贾X不接受并提出辞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同时,社保补缴及欠缴争议属于行政征缴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最终,二审法院驳回贾X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为公司避免了经济损失和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合同事务案例
在郑州XX公司与刘X的劳动争议案中,刘X起诉请求判令确认其与某公司自年月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刘X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某公司认为与刘X之间不具备订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及客观条件,双方是暑假短期劳务合作模式,不存在严格的劳动管理关系以及固定的基础薪酬标准。
刘振宇作为某公司的代理人,详细梳理证据。他依据双方合作模式,即公司发布用工需求,刘X自愿来从事劳务工作,按小时计发劳务报酬,用工时长由刘X自行安排,公司不对其进行考勤管理等情况进行抗辩。虽然一审法院认定自年月日起刘X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二审中,刘振宇进一步阐述观点,最终法院部分支持了某公司的上诉请求,明确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为公司界定了合理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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