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保险合同纠纷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以来,在各类合同纠纷处理上有着丰富的经验。在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魏宪合作为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冯X某购买终身寿险后因疾病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一审中,魏宪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无证据证明冯X某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中魏宪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进行具体询问,且无证据证明冯X某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解决建工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方面,魏宪合也展现出了出色的能力。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的案件中,xx公司完成施工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还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及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证据,二审法院组织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且部分款项无证据证明支付给xx公司,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应对劳动工伤纠纷
在劳动工伤纠纷领域,魏宪合同样表现出色。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行政诉讼案中,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足额缴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指出两被告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进行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足额缴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情形,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依据,判决撤销两被告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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