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在大街上,有时候会看到一些人无端生事,故意找别人麻烦,扰乱公共秩序。这就让人不禁好奇,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呢?了解这个罪名很有必要,它能让我们知道行为的边界,避免一不小心就触犯法律,同时也能在遇到类似情况时,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寻衅滋事罪的行为表现
寻衅滋事罪有多种行为表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就可能构成此罪。这里的“随意”就是没有正当理由,想打就打。比如在商场里,甲无缘无故就对乙拳打脚,导致乙受伤,这就可能符合随意殴打他人的情形。还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也属于寻衅滋事。像丙为了好玩,一直追逐丁,还对丁进行辱骂,让丁感到极度恐惧,这就可能构成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同样会构成犯罪。例如戊强行拿走己的手机,或者故意砸坏商场里的展示物品等行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也是寻衅滋事的表现。比如庚在电影院里大喊大叫,引发观众恐慌,导致电影院秩序大乱。
二、认定情节的标准
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情节是很重要的考量因素。对于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就属于情节恶劣。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也属于情节恶劣。这里的“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或者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都属于情节恶劣。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营业、交通等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就属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三、寻衅滋事罪的责任主体
寻衅滋事罪的责任主体是一般主体,也就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了上述寻衅滋事的行为,并且符合相应的情节标准,就可能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比如一个十七岁的少年,在学校门口随意殴打同学,符合情节恶劣的标准,就可能要承担寻衅滋事罪的刑事责任。
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情况
并不是所有看似寻衅滋事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比如两个人因为一点小摩擦发生了轻微的推搡,但很快就停止了,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果,这种情况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有如果是因为民间纠纷引起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也不会构成此罪。比如邻居之间因为排水问题发生争吵,虽然有一些过激的言语,但并没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就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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