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代理。李泽宇律师执业八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他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执业期间,他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擅长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等多个领域。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刘XX支付了部分费用。该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
保险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李泽宇律师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是本人签字,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孙XX部分损失共计XXXX3元,判决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对于免责条款已经明确告知投保人,也无证据证实向刘XX尽到解释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干货
注意保险条款告知: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和提示。作为投保人,要留意是否收到相关条款及说明,若未收到,在发生纠纷时可主张免责条款不生效。
保留证据:发生交通事故后,伤者要保留好医疗票据、护理人员误工证明等相关证据,以便在索赔时能证明自己的损失。
了解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保险公司需作出提示,否则投保人可主张该条款不生效。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了解到在交通事故纠纷中,无论是投保人还是伤者,都要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留好相关证据。遇到问题不要慌,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泽宇律师执业八年,来自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地址在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2号,他会用专业知识为大家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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