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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时间规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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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2 · 5091人看过
导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时间规定都有哪些?

离婚意味着一个家庭的破裂。在离婚时,法院会将孩子判给父母其中一方,只由一人获得孩子的监护权抚养权。另一方则具有法律上的探视权。那么,离婚后探视权的规定时间规定有哪些?针对这些问题,小编找来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探视权的时间规定

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探视权时间规定的考虑因素

对于子女而言,年龄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零至三周岁的幼儿,该阶段的幼儿身体、智力等诸方面受环境的影响较大,无生活自理能力,如果适用逗留性探望方式,可能会因环境经常变化而影响幼儿的身心健康,因此该年龄段适用探望性探望较为适宜。

三至十周岁的子女,该阶段的儿童,对环境的变化适应能力增强,探望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的方式均可适用。又因此阶段的儿童尚无辨别能力与控制能力,在是否探望问题上很难表达其真实意思,容易为他人的观点所左右,所以对此阶段的儿童实行何种探望方式,可不征求被探望子女的意见。

十至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由于该年龄段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在是否探望这一问题上已具备了相当独立的思考和判断能力,因此,在决定探望权问题时应征求子女的意见,探望权的行使也应在征得其子女同意的情况下实施。

对于探望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一、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直接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

二、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如果父母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或者是直接抚养人拒绝协商,探望权人可以向抚养人提起诉讼,要求抚养人依法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

三、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探望权人符合探望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时,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中止行使探望权的法律制度。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是不按期给付抚养费的情况,并不是中止其探望权的条件,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律依据。父母因犯罪被收监并不是中止探望的必然理由,被监禁的父母与自己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并不因其入狱而消除,除非父母是因为对子女的犯罪行为而入狱。因此婚姻法规定中止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其他任何个人、组织或机关不得中止探望权人的探望权。

同时,法律也从另一方面保护探望权而使之不受侵害。其一、离婚过错方之过错不影响探望权。其二、探望权独立于其他亲权,如抚养权、监护权。

四、探望权的强制执行问题。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抚育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赋予探望权可以被强制执行的效力。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中应以说服教育、作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的人,也可以适当地采取强制措施。对拒不配合的,还可给予罚款、拘留等惩罚。

探视权可分为探望性和逗留性探望两种方式,且从孩子的年龄考虑,不同的成长阶段采取不同的探望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当孩子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时候,就有权决定是否要被探望。父母要尊重其意见选择探望。其他相关问题,请另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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