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审被告2的公司厂区内,粮食运输经营者原告正忙碌地进行着卸货工作。然而,意外突然降临,原告在安装自带卸粮斗时,因踩踏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而受伤,这起事故也引发了一场关于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的纠纷。
一审判决起纷争
本案中,上诉人承包原审被告2的粮食装卸劳务,原告是粮食运输经营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运输合同义务,属于无偿帮助上诉人装卸作业,构成义务帮工。上诉人作为受益人未明确拒绝,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原告自身未注意安全,存在过错。最终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原告损失的40%,原审被告2不承担责任。上诉人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无帮工合意,原告行为属自利行为,且损害后果与上诉人无关。
二审辩护维权益
江苏立志律师事务所的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500+件,在民商事等多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此次作为被上诉人的代理律师,她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二审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鹿静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法律关系认定及过错责任展开辩护。
二审终审定结果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原告间成立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原告安装卸粮斗的行为超出职责范围,属无偿提供劳务,上诉人未明确拒绝且实际受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装卸作业管理方,未对运行中的皮带运输机采取安全措施或制止原告的危险操作,未尽合理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一审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最终判令上诉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鹿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义务帮工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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