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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破迷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真相探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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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550人看过
导读:本案中,原告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认为被告鉴定结论及工资计算等缺乏依据。律师李斌通过审查证据,挖掘细节,为被告争取权益,关键在于鉴定结论效力及工资标准证据。
证据审查破迷雾: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真相探寻

在西宁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被告冯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常念律师事务所的李斌律师,凭借对证据的细致审查和关键细节的精准挖掘,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鉴定结论证据审查

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初次鉴定结论伤情与住院显示伤情不符,且鉴定程序违法不应予以认定。李斌律师仔细查阅相关鉴定资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发现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次鉴定,且在审理期间申请后又放弃重新鉴定。李斌律师抓住这一关键,指出原告怠于行使自身权利,最终法院认可了该鉴定结论书和鉴定结论内容。李斌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承办案件已逾344件,在证据审查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工资标准证据挖掘

关于被告冯XX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双方争议巨大。原告提交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主张被告工资为4000元每月。李斌律师对这份证据进行全面深入分析,发现该公司百余名员工代发工资均为4000元,明显不符合常理,且该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木工工种的通常收入水平。同时,李斌律师指导被告从西宁市XX区社会保险服务局工伤保险处调取《工伤职工受伤(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审核表》,以此证明公司给冯XX的月缴费基数和平均缴费工资。最终,法院采信了该证据,按每月缴费工资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事项。

停工留薪期证据支撑

在停工留薪期工资问题上,原告主张被告出院后回到单位工作,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李斌律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结合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情况,参照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提出应调整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由于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出院后继续工作,法院采纳了李斌律师的观点。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到,李斌律师在证据审查与细节挖掘上的专业能力和工匠精神,为当事人赢得了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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