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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张16万延时加班费,二审企业核心诉求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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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722人看过
导读:2022年黄X入职轻工公司,2024年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等为由解除合同并仲裁、起诉。一审双方均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黄X延时加班费等诉求,为企业减损16万余元。


2024年的一天,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内,一场激烈的劳动争议二审正在进行。黄X满脸期待,认为自己应获得高额的加班费等补偿;而轻工公司则在律师的陪同下,坚定维护自身权益,双方剑拔弩张。

争议初起

2022年3月7日,黄X入职轻工公司担任生产组长,双方签订合同补充协议,明确了薪资结构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2024年7月3日,黄X以“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向仲裁申请仲裁,提出多项补偿要求。仲裁委驳回其全部请求后,黄X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黄X的诉求,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博弈

轻工公司委托福建三乾律师事务所的王俊杰律师代理上诉。王俊杰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百余件,专注劳动、工伤领域。在二审中,王俊杰律师详细阐述观点,指出加班费计算基数应按合同约定的1540元执行,且提成工资已具有加班对价性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认定黄X主张的139661元延时加班费及10203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结局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核心胜利在于黄X的加班费诉求被全面驳回,为企业减少经济损失16万余元。不过,轻工公司关于品质扣款的上诉请求因未能提供损失证据被驳回,社保承诺也被认定无效,但经济补偿仍判付。这提示企业应完善损失核算与留痕机制,同时认识到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无法通过协议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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