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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安装承揽款追索,成功认定分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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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339人看过
导读:20XX年,XX公司为XX公司上饶XX公司完成玻璃安装工程,价款928,512元,已付31万,余618,512元未付。案件争议焦点为责任主体认定和法律关系性质。律师固定证据、进行法律论证,法院判决分公司付款,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驳回对C单位诉求。
玻璃安装承揽款追索,成功认定分公司债务连带清偿

郑智律师,虽执业时间从2025年至今,但凭借自身跨行业经历所积累的耐心沟通、共情理解与严谨务实的职业素养,以及对法律业务的深入钻研,成功为当事人解决了玻璃安装承揽款追索难题。

明确争议焦点

一是责任主体认定,需确定XX公司上饶XX公司是否应直接付款,XX公司(总公司)是否承担补充清偿责任,C单位是否因资产收购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法律关系性质,案涉合同属于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直接影响责任主体及管辖认定。

固定关键证据

为证明XX公司已完成承揽义务且工程价款已结算,律师提交了《玻璃及安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代付款说明》等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持了XX公司的诉求。

精准法律论证

依据《民法典》第七十四条,郑智律师主张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同时指出C单位与XX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这种精准的法律论证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合同为承揽合同,判决XX公司上饶XX公司支付剩余承揽款,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由XX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对C单位的诉讼请求。律师通过专业的策略和严谨的态度,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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