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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辩校园意外险拒赔案,助力家属获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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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7 · 182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68人 执业4年
律所: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1202210465694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013885495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擅长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侵权等一般民商事诉讼业务以及刑事辩护业务,同时具有其他行业的专业背景及从业经验,尤其化工领域,长期为企业及员工提供法律服务,能够精准的刨析案件,从当事人的利益出发,设身处地的为当事人考虑,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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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一位执业多年的律师,拥有法律与化学复合背景。他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代理校园意外险拒赔案,针对保险公司抗辩发表核心意见,最终法院采纳,家属获赔保险金,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律师巧辩校园意外险拒赔案,助力家属获保险金

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刘智律师,自2021年执业以来,在多个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此次成功代理的校园意外险拒赔案,便是其专业能力的一次有力体现。

案件背景

20XX年X月,在校学生麻X通过学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20XX年X月,麻X按学校安排前往南京某公司实习,X月在实习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属申请理赔遭拒,遂委托刘智律师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抗辩

庭审中,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包括认为长达1年的实习并非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事故发生地超出承保区域,麻X实习期间脱离学校管理等,以此主张本案不符合校园综合意外险的承保范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代理意见

刘智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发表核心代理意见。他指出案涉实习是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纳入教学计划的校外实践活动,符合保险合同中“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的定义;麻X在实习下班途中遭遇事故应纳入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范畴;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格式保险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且保险合同未对校外活动的地域、时长作出限制性约定,保险公司拒赔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最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区人民法院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款XX万元,现判决已生效,家属成功获赔,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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