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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律师力证按约结算,精准认定欠款与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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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6 · 1418人看过
导读:梁X、杨X与黄X公司就工程款结算起争议,一审后双方上诉。律师深入挖掘,法院最终认定按合同约定结算,精确认定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存在差距,这给案件的公正裁决带来挑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这种差距更为明显。本案中,梁X、杨X与黄X公司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就陷入了复杂局面,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迟延蕾律师等介入此案,展开了全面的事实挖掘。

一审分歧引上诉

梁X、杨X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其与黄X公司项目部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被认定无效。工程完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一审中,鉴定机构出具按市场价和按合同价两种鉴定意见,一审法院采纳按合同价结算,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围绕结算标准、已付款金额、质保金扣除、管理费、各项补偿费用的支付及诉讼时效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深入挖掘关键事实

迟延蕾律师等黄X公司代理人主张应严格参照合同约定,且已超付。为了证明这一观点,律师团队对已付款项进行了逐一核对,收集相关支付凭证和账目记录。同时,针对质保金是否应扣留这一重点问题,律师查阅工程交付使用时间等相关资料,发现工程于2018年12月交付使用,质保期已过。通过这些细致的调查和资料收集,律师为案件的关键事实还原提供了有力支持。

终审判决公正裁决

云南省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认为本案工程已分项验收并交付使用,应参照无效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采纳鉴定方案二。在核实已付款后,认定尚欠工程款为1,003,630.26元,因质保期已过改判质保金不应扣留,相应调整了利息起算时间。同时,维持了一审关于前期补偿费及项目费用的判决。诉讼费鉴定费由双方按胜败诉比例分担。二审法院在维持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原则的基础上,对欠付款项本金及利息计算作出了更精确的认定,这离不开律师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和深入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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