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的一天,杭州市余杭区法院的法庭内,一场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正在开庭审理。被告人邹某神情紧张,而他的辩护人江颖静律师则沉稳地坐在一旁,准备为其展开辩护。
案件指控
2022年12月,被告人邹某在明知他人为违法犯罪收取、转移资金的情况下,在上家提供交通费、住宿费后,从山东省烟台市前往湖北省武汉市,提供名下银行卡、手机银行及密码并协助转账,协助接收、转移违法资金共计114万余元,其中49万余元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2023年2月6日邹某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却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2025年1月12日被抓获归案。杭州市余杭区检察院指控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为其情节严重,具有从犯、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量刑。
律师辩护
本案中,被告人邹某的辩护律师是来自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的江颖静律师,她自2017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已逾500余件。江颖静律师认为被告人邹某系初犯、偶犯,又系从犯,虽投案后脱逃不能认定自首,但获利少,主观恶性小,归案后供述稳定,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赃3.5万元,恳请对被告人邹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伙同他人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不过邹某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虽不能认定自首,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最终判处被告人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暂存的3.5万元按受损比例发还相关被害人。江颖静律师的辩护意见部分被法院采纳,为被告人争取到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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