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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票据追索权纠纷:律师深挖一人公司,助企业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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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5 · 1465人看过
导读:邹鹏鹏是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2018年执业,深耕民商事法律领域。杭州XXX公司在与XX集团票据合作中遇拒付,邹鹏鹏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调查,将一人公司股东列为被告,在案件中精准锁定追索对象、打造证据链。
杭州票据追索权纠纷:律师深挖一人公司,助企业追究股东连带责任

律师简介

邹鹏鹏是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她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拥有扎实专业功底与缜密法律思维。从业至今,已成功承办350余件民商事案件,服务覆盖多个行业,为多家大型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过高水准法律服务。

票据拒付引发纠纷

原告XXX公司长期为XX集团供应工地建筑材料。2022年8月31日,XX集团为支付货款,向XXX公司背书转让两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总金额30万元。汇票初始出票人与承兑人均为XXX公司,到期日为2023年1月18日。然而,XXX公司到期提示付款时遭拒付。XXX公司在庭审中以房地产行业不景气、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称并非故意拒付。XXX公司多次沟通无果,面临30万元资金缺口。

律师深入调查与策略制定

邹鹏鹏律师接受XXX公司委托后,对涉案主体背景深度调查。发现出票人XXX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为XX公司。基于此,邹律师制定诉讼策略,不仅起诉直接债务人XX集团和承兑人XXX公司,还将XXX公司唯一股东XX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XXX公司持有背书连续的商业承兑汇票,依法享有票据权利,汇票到期被拒付款,持票人可对背书人、出票人行使追索权。XXX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应支付票据款项及利息;XX集团作为背书人,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XX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XXX公司财产独立,法院判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XX集团、XXX公司连带支付XXX公司票据款30万元及相应利息,股东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价值体现

在本案中,邹鹏鹏律师展现深厚专业素养和敏锐商业洞察力。她精准锁定追索对象,通过工商档案深挖,发现“一人公司”突破口,提高了债权最终实现的确定性;协助客户整理完整电子汇票流转记录及拒付证明,确保背书连续性的法律认定;通过法律手段协助XXX公司获得胜诉判决,为企业挽回3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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