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鲁春雷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农业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6件,其中经济纠纷案件98余件,在建设工程案件方面有一定占比。其主要服务对象涵盖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上诉讼与非诉并重。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例中,原告A公司与被告马X、B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履行产生纠纷。A公司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2021年7月18日至2024年7月17日期间租金987259元、违约金197451.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因疫情无法经营,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原告未及时催缴租金,且已于2024年7月搬离租赁房屋。
鲁春雷作为A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鲁春雷协助原告方结合双方举证材料及庭审陈述,查明原告与马X2019年4月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免租及违约金条款等,马X按约支付首年租金341425元,尚欠合同期内租金409711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马X以B公司名义继续使用案涉房屋至2024年7月,原告已制定案涉房屋后续市场租赁价格,且马X未举证证明其财产与B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马X、B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A公司房屋租金78946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31.2元,由二被告负担5847.5元,原告负担1883.7元。
解决婚姻财产纠纷
鲁春雷在婚姻家庭领域也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的案件中,原告申某某与于XX于2002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XX于2015年起与被告李XX建立婚外不正当男女关系,该关系持续至2022年于XX突发疾病去世。申某某在处理于XX后事时发现,于XX在与被告保持不正当关系的6年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以银行转账、购置房产、车辆、支付旅游费用等方式赠与被告,累计金额达163万元。原告认为于XX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分权,且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被告取得上述财产构成不当得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财产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主张不知晓于XX的已婚状态,系被于XX欺骗,自身为受害者;原告主张的163万元财产构成不明确,且部分转账金额计算错误、存在重复核算情形,小额日常交往转账不应计入返还范围;被告向于XX有过反向转账,该部分金额应从赠与金额中抵销扣除;被告曾在属于XX控股的公司工作,领取的工资、社保系合法劳动报酬,不应作为赠与财产返还;于XX为被告支付的购房、购车相关税费、维修基金等,无法证明是替被告支付,不应由被告返还;原告主张的部分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
鲁春雷虽未直接参与此案,但在处理类似婚姻财产纠纷时,其专业能力可体现在对证据的收集和法律适用上。在此案中,原告委托律师团队围绕诉讼请求,全面搜集整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向法院提交了结婚证、死亡证明、原被告及于XX的通讯记录、聊天记录、于XX向被告的多平台转账流水、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购房购车付款凭证、旅游消费记录、公司工商档案及工资社保明细等证据。律师团队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当庭对证据进行逐项质证,重点对转账金额重新核算、举证证明被告反向转账系公司走账并非个人财产、指出被告劳动合同存在的漏洞及未实际提供劳动的事实,有力驳斥了被告的抗辩理由。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XX向原告申某某返还不当得利款,并支付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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