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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法院认定违反“不得抽逃出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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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1 · 1279人看过
导读:A、B、C成立甲公司,A因公司经营及自身原因欲退股。三股东签署《股权退出协议》,但A未拿到钱遂起诉。法院认为协议本质是公司用A投入资本回购股权,违反公司法“不得抽逃出资”规定,驳回A诉请。张远辉律师专注公司法领域,经验丰富。

张远辉律师自2012年执业以来,专注于公司法纠纷和公司法律顾问领域,处理过众多类似案件。下面这起教培公司的股权回购纠纷案件,就展现了相关法律问题。

案件背景

A、B、C三人成立了注册资本200万元的甲公司,从事教培行业。A实缴认缴66.6万元出资中的50万元,占股33.3%。后来因疫情、政策等因素,公司经营不景气,A自身经济也困难,便有了退股退钱的想法。

协议签署

三股东签署了《股权退出协议》,约定公司支付50万元回购A的全部33.3%股权,回购的股权分配给B17.7%和C15.6%。工商变更登记提交资料时,B和C以0.01元价格受让A股权。

诉讼与判决

约定时间A未拿到50万元,于是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纠纷属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各方虽通过协议约定股权以0.01元对价转让并公示变更,但实际是公司用A已投入的50万元资本回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关于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最终驳回了A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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