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2日,成都市XXX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周XX、罗XX等四原告位于XX街道办事处XX路社区5组川陕XX37-39号的房屋进行了拆除,四原告对此不服,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委托了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的龙成律师。
案件起因
四原告拥有川陕XX37-39号的房产,于1993年9月30日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被告街道办事处认为原告房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于2012年5月28日发出《交出宅基地、领取补偿款通知》,6月14日发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6月27日发出《交出宅基地的通知书》,要求原告拆除房屋并交出宅基地。
激烈交锋
原告委托龙成律师起诉被告,认为被告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属事实错误,房产有合法证件,被告不具备拆迁主体资格,征收拆迁程序严重违法等。被告则辩称原告房屋是违章建筑,应拆除,原告应交出旧房宅基地。庭审中,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最终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房屋是违章建筑,也未提供拆除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且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2013年3月22日拆除四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龙成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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