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普通的日子里,杨先生拿着医院的诊断证明和药品费用清单,眉头紧锁。他本以为购买的保险能为自己的疾病治疗提供保障,却没想到在理赔附加险特定药品费用时,与保险公司产生了巨大分歧,一场保险纠纷就此拉开帷幕。
投保与理赔波折
杨先生从某年开始购买某财险公司的健康医疗险,一直按时续保。某年某月份续保时,保险险种升级,新增了附加险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然而,在某年某月初,杨先生因肺腺癌住院,出院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主险进行了赔付,但对附加险特定药品费用却拒赔,理由是附加险有三十天观察期。
律师助力维权
杨先生委托了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的田洁律师。田洁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过众多案件,在民事纠纷领域经验丰富。她仔细研究了案件,发现保险公司虽在《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中约定了等待期,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杨先生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而且,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也认可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
法院判决胜诉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保险公司坚称杨先生属于等待期出险,不应承担附加险赔付责任;田洁律师则依据法律规定,强调对“续保”应理解为整个保险合同的续保。最终,法院采纳了田洁律师的观点,判决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杨先生保险金若干元,杨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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