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罗贵容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51xxxxxxxx490415,从2022年开始执业至今,服务地区为宜宾兴文县。她毕业于内江师范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学历。现就职于四川石海律师事务所,联系地址为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古宋镇香山云岭A栋503室。同时,她还是中共兴文县委社会工作部兴文县社会工作高质量发展专家顾问。执业4年期间,罗贵容累计承办各类民刑案件超百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占比超60%,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民商事领域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
协助组织卖淫罪辩护案
在兴文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协助组织卖淫罪案件中,被告人张X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罗贵容律师接受指定,担任张X本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底至2024年12月期间,同案被告人张X某以经营养生会所为名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张X明知其实施组织卖淫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联系将会所内卖淫女介绍给嫖客,累计非法获利几千元。同时查明张X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罗贵容律师依法会见张X,全面查阅案卷材料,结合犯罪情节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张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法院经审理,采信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确认张X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法院认定张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罗贵容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张X退缴的违法所得3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同案被告人张X某因犯组织卖淫罪,结合其前科情况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罗贵容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多方面价值。她精准研判案情,锁定张X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等核心从轻处罚情节,确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思路。庭审中,她专业发表辩护意见,论证张X的自首情节成立,强调其仅实施协助行为,非法获利少,悔罪态度真诚,无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她还向张X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其认罪悔罪并签署具结书,确保其享受从宽处罚权益。通过对罪轻情节的精准把控,成功推动法院对张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兼顾了刑法的惩戒与教育功能。
同样在兴文县人民法院,被告人张X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罗贵容律师担任其一审阶段辩护人。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9月3日,张X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他人,行驶至兴文县古XX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翻入路旁田里,造成搭乘人受伤、车辆受损。经检测,张X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6mg/100ml,属醉酒驾驶;交警部门认定张X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及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张X拨打120及保险公司电话,后由保险公司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公诉机关认为张X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指出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情节。
罗贵容律师依法会见张X,查阅案卷材料,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张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法院经审理,采信了公诉机关指控,确认张X构成交通肇事罪。法院查明张X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且社区矫正评估意见显示其适宜社区矫正。综合考量,法院采纳了罗贵容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张X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在本案中,罗贵容律师精准研判案情,锁定张X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核心从轻处罚情节,确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思路。庭审中,她发表专业辩护意见,论证张X自首情节成立,主观恶性较小,悔罪表现真诚,适宜社区矫正。她向张X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其认罪认罚。同时,她积极推动张X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推动法院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开展调查评估,为张X适用缓刑提供重要依据,实现了“刑罚轻缓化”的辩护目标,降低了案件对当事人及家庭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