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本案由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刘欢律师代理。刘欢律师是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2019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在民商事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擅长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以及经济类犯罪刑事案件等。
2021年4月20日,泗县人民法院立案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原告张XX起诉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刘X,要求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这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原来,泗县某工程由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张XX经介绍到工地做内墙粉刷,与刘X协商日工资240元。5月5日下午,张XX在工地干活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刘X垫付了医疗费。事后张XX找被告协商赔偿,可几个被告却互相推诿。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材料,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和各被告情况后书写答辩状。庭审中,刘欢律师抗辩刘X与张XX无劳务关系,刘X只是带班,工人工作安排和工资都由别人决定,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应担责。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律师的意见,判决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张XX其他诉求。
案例二: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
这起案件同样是由刘欢律师代理。原告蔡XX起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要求支付工资款62687元及承担诉讼费。蔡XX自2018年3月入职该公司做技术员,未签劳动合同。2020年8月起,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结算,公司欠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之后公司仅在2021年10月30日支付15000元,尚欠62687元未付。
刘欢律师接受委托后,调取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准备拖欠工资明细单及工作证明等证据,庭审中充分论证公司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蔡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干货
用工主体认定:建筑施工等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担责。个人若只是带班,无实际用工决策权,一般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工资追讨: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有工资欠条且诉求不涉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可按普通民事纠纷起诉。要注意保存好工资明细等相关证据。
工伤认定:劳动者请求工伤保险待遇,需先由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否则法院可能不予受理。
结语
通过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劳动纠纷中,法律是保障我们权益的有力武器。遇到问题别慌,只要积极收集证据,合理运用法律,就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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