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安抗辩权是如何进行规定的
1.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权利。先履行债务者,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差、转移资金逃债、没信誉或可能无履约能力时,可中止履行。
2.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要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应恢复履行。
3.对方合理期限未恢复能力且未担保,中止方可以解约并索赔。
4.无证据中止履行,需担责。
二、不安抗辩权可以适用于借款合同吗
1.不安抗辩权可用于借款合同。它指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在对方未恢复或提供担保前,能中止履行。
2.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若出借人先提供借款,在履行前发现借款人经营差、转移财产等有丧失履约能力情况,可暂停发放借款。
3.出借人要有证据,否则担责,行使时要通知借款人;借款人提供担保,应恢复履行。
三、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有什么
1.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债务源于同一合同且相互关联。
2.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显著下降,存在无法给付的现实风险,像经营差、转移资产、信誉丧失等情况。
3.后履行方未提供合适担保,若提供可靠保证,不安抗辩权消失。
4.先履行方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能力下降、无法给付,无证据中止履行要担责。
当我们了解不安抗辩权是如何进行规定的后,还需要知晓与之紧密相关的延伸问题。比如不安抗辩权一旦行使,先履行义务一方需要承担怎样的义务呢?先履行方有通知义务,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自己行使不安抗辩权,同时还要承担举证责任,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另外,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若你对不安抗辩权的这些延伸问题,或是对不安抗辩权规定还有更多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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