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基本信息
高志博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23xxxxxxxx344138,自2013年开始在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他服务地区为哈尔滨,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哈西汇智中心A座。高律师拥有黑龙江大学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
执业经历与擅长领域
执业至今,高志博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超过10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他深耕于刑事领域,成功办理了相关案件一百余件。尤为专精于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开设赌场罪、盗窃罪等经济类犯罪,以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受贿罪等职务类犯罪,还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猥亵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等暴力性犯罪,此类案件占比约50%。同时,他在未成年人犯罪和聚众淫乱罪、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大型集团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除刑事领域外,他还擅长哈尔滨地区的离婚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执业理念与社会职务
高志博律师秉持“你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的执业理念。他身兼多项职位,不仅是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主任、婚姻家庭团队主任,还是黑龙江省民盟法制委员会委员、哈尔滨法律援助中心公益律师。此外,他还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包括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黑龙江建大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国企和私企。
理论研究与实践拓展
高志博律师作为主任律师,亲自撰写刑事辩护诉讼实战技能和婚姻家庭诉讼实战技能等各领域相关法律文章和成功案例。在10多年的工作中,他不仅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还到全国各地办理大量疑难复杂刑事、民商事案件,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和实践能力。
掩隐罪争取自首减刑期案
本案中,家属在法院阶段才委托高志博律师,此时被告人已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法院阶段很难改变检察院的量刑结果。但高律师仔细阅卷后,发现检察院量刑漏洞。检察院以现场抓获为由,未认定被告人自首情节,然而卷中显示是电话传唤,应属于自首情节。高律师抓住这一漏洞,在法院阶段据理力争,最终帮助被告人认定了自首情节,使刑期降档,成功为其减少了刑期。
需要指出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实存在争取缓刑的可能。但本案被告人不懂法,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委托律师,导致在检察院门口有一些违法过激行为。检察院考虑到社会危害性大,决定予以逮捕并从严处理。这也提醒家属和当事人,一定要重视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因为该阶段有期限限制,且做出量刑结果的期限很短,应在该阶段快速委托律师,以帮助当事人减少刑期或争取缓刑。
案件具体情况为,2024年7月17日,被告人许XX在招工微信群添加自称李XX的微信好友,同意做提供银行卡并帮助取现的兼职工作。7月22日,许XX在李XX安排下前往上海,7月23日提供名下银行卡接收转账并取现,非法获利用于个人生活花销。同日,许XX为赚取人头费将被告人郝XX介绍给李XX。7月28日,二人前往南京,郝XX于7月31日提供名下银行卡接收转账并取现,同样非法获利用于个人生活花销。案发后,许XX于2024年9月3日退赔电信诈骗被害人部分款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认定为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许XX退赔部分经济损失,二被告人积极缴纳罚金和违法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
代理辛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缓刑案
在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XX年X月X日至XX日,被告人刘XX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其上线人员联系柏XX、辛XX,指使辛XX使用其名下银行卡接收诈骗赃款XXX元。案发后,各被告人共计赔偿诈骗被害人李XXXXX元。
20XX年X月XX日,公安机关在苏州市相城区将辛XX抓获归案;同年X月XX日,柏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至指定位置被抓获;同年X月X日,刘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辛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刘XX、柏XX系自首,各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相应刑罚。
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的上游犯罪未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犯罪数额应当以被告人实际转移数额为准等意见;被告人柏XX、辛XX的辩护人提出二人对所转移钱款系犯罪赃款的性质不明知,且具有自首、从犯、并代为退赔被害人的行为等意见。
经审理,法院认为上游人员将犯罪所得转入辛XX提供的银行卡内,即是对犯罪所得的转移行为,犯罪数额应当按照转移进入辛XX银行卡内的犯罪所得钱款予以认定,对部分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刘XX、柏XX系自首,辛XX系坦白,各被告人均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并主动退赔诈骗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柏XX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辛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在这起案件中,高志博律师作为辛XX的辩护人,成功为辛XX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