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杭州市XX区法院的法庭内,一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正在紧张审理。原告杭州XX公司委托了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的潘登等律师为其维权,被告XX公司也派出代表参与诉讼。
租赁协议签订与违约
2011年7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被告承建工程需租用原告6台施工升降机,协议对租用期限、租费计算方法、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约定。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租赁设备。然而,到了2012年12月18日双方结算时,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租金,尚欠756567元未付。
诉讼维权
原告杭州XX公司委托潘登等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被告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潘登律师等为证明原告主张,提供了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结算明细表等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认证,认定了双方的租赁关系及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被告未按约支付租费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决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杭州XX公司租金756567元,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以7565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在潘登律师的专业代理下,原告杭州XX公司成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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