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3日,杭州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杭州XX公司诉XX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庭上,气氛紧张,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一场关于租赁违约的纷争即将展开。
租赁协议与违约纠纷
2011年7月1日,杭州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XX公司承建工程需租用杭州XX公司的6台施工升降机,协议对租用期限、租费计算方法、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都做了明确约定。杭州XX公司依约提供了设备,但XX公司仅支付部分租金。2012年12月18日结算,确认XX公司还应支付756567元租金。
律师代理与法院判决
杭州XX公司委托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的潘登律师等作为代理人起诉XX公司。潘登律师自2014年执业至今,承办过众多合同纠纷案件,经验丰富。庭审中,潘登律师为原告提供了施工升降机租赁协议、结算明细表等证据。被告对本金无异议,但希望免除违约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XX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最终,法院判决XX公司支付杭州XX公司租金756567元及违约金205407.94元(暂算至2014年9月23日),后续违约金另行计付,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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