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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分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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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8 · 1290人看过
导读:人的担保指保证,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一般当事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物的担保不足清偿时,由保证人担责。但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保证并存且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债权人可请求任一方担全部债务。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担责后可向债务人追偿,责任分担依具体情况和法律定。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分担责任

一、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如何分担责任

1.人的担保即保证,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

2.一般情况下,若当事人有约定,从其约定。

3.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4.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5.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并存,且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

6.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总之,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并存时的责任分担,需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二、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谁先担责

人的担保即保证,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根据《民法典》规定,若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约定,按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说,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时先执行债务人的物保,第三人物保与保证可选择适用。

三、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应先适用哪个法条

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该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当我们探讨人的担保即保证,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等并存时的责任分担问题,除了上述一般规则,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点。比如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准确判断“约定不明”的情况,这可能会影响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另外,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向债务人追偿时,若遇到债务人无力偿还的情况该如何处理。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关系复杂,若你在担保责任分担、追偿等方面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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