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基本信息
高永帅律师执业于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421xxxxxxxx37601,服务地区为黄冈,联系地址是湖北黄冈黄州区赤壁大道特3号空港供应链大厦15层。他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同时还担任工会调解员。其执业理念是专注刑事,以尽职、严谨、勤勉、高效的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捍卫权利、守护公正。
执业经历与能力
在投身律师职业之前,高律师曾于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深度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精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的构建与运作。这段经历使他不仅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更练就了从全局视角审视风险、制定前瞻性防范策略的卓越能力,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防患于未然”的高附加值法律服务。
高永帅律师将执业重心精专于刑事辩护领域,始终奋战在维护公民生命与自由权利的第一线。他深信,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最具挑战也最显担当的领域。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他以精湛的法律技艺、无畏的执业精神和对细节的敏锐洞察,为当事人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其出色的庭辩能力在“黄冈市第二届律师辩论大赛团队第一名”的荣誉中得到了充分印证。
成功案例
在侦查阶段,高律师展现出高效沟通、精准出击的能力。例如,在田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案中,接案后仅20天内即成功争取到不予批捕,当事人当日获释;在左XX涉嫌袭警罪案中,于结案后7日内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
在审判阶段,他能争取最佳结果。如王XX、褚XX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最终获得缓刑,翟XX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免于刑事处罚,曹XX涉嫌非法采矿罪(情节严重)获得缓刑,这些案例都体现了他严谨的证据分析能力和出色的庭审辩护效果。
他还能实现案件根本性逆转。代理许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案,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办理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案,最终推动公安机关撤案处理,彻底化解了当事人的刑事风险。
此外,他在刑事控告领域同样表现出色。在北京某公司控告其分公司总经理职务侵占案中,代理控告方成功立案并追究了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杨XX涉嫌电信诈骗案
被告人杨XX因犯抢劫罪、盗窃罪,2017年2月24日被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4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被告人杨XX与其同乡杨XX一起驱车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杨XX联系的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杨XX的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已查明的涉诈资金共计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被告人杨XX在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银行卡已被冻结,XX银行卡仍在杨XX上线手中的情况下,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被杨XX上线用于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共计过帐21900元。被告人杨XX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X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其辩护人高永帅认为被告人杨XX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是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三是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四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XX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被告人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谭XX、卢XX涉嫌诈骗罪案
被告人谭XX、卢XX因涉嫌诈骗罪分别于2023年8月29日和8月2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24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25日,被告人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当日21时许,谭XX伙同卢XX等人相约至柳州市柳江区穿山镇高坪镇平XX之二谭胡伟家中,按照上线刘XX的指示,将各自的微信头像换成黄冈市委领导头像,微信昵称随机更换,微信地址更换成湖北黄冈,并在手机上下载"Todesk"远程操控软件。次日8时许,谭XX和覃XX将卢XX等人的4部手机摆放至桌子上进行操作,通过微信搜索上线提供的手机号码添加好友,添加成功以后,再按照上线指导的话术,冒充领导与对方进行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的微信号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称向其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98万元,并提供网上转账电子回执,要求朱XX向其指定账户转账298万元,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的微信号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李XX通过银行卡进行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XX、卢XX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谭XX、卢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谭XX的辩护人高永帅认为,被告人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的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谭XX、卢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XX、卢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被告人谭XX违法所得620元,追缴被告人卢XX违法所得220元。
高永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良好的结果,展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能力。无论是面临重大危机的企业,还是身陷囹圄的个人,他都将以尽职尽责的职业操守,为当事人提供最专业、最有力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