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简介
明月律师201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150XXXXXXXXX0513,就职于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内蒙古赤峰,联系地址在赤峰市红山区金石矿业广场A703。她2008年1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10年11月取得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学位。自2014年加入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以来,承办各类案件500余件,还与所内其他律师合作代理赤峰地区多家企业的诉讼及非诉业务。2019年起侧重于刑事辩护业务,办理刑事案件近120起,取得诸多成绩。她还担任赤峰市律师协会乡村振兴委员会主任等多个职务。
案件背景
2024年10月至2025年4月间,B某多次前往XXX参与游戏活动,通过微信转账向电玩社经理兑换游戏币,利用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进行赌博,还存在将游戏币转卖给其他玩家的行为。公安机关认为B某向其他玩家“转卖”游戏币的行为,涉嫌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于2025年4月14日对B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办案思路
实体之辩方面,明月律师直击核心,阻断双重罪名风险。对于核心指控的开设赌场罪,她援引“资金结算服务”的法律定义,结合B某“借还”行为模式,辩驳其行为是玩家间偶发的游戏币“拆借”,并非对赌场经营的“辅助行为”,瓦解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指控。同时防范次要风险,论证B某缺少“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且无“组织赌博”的客观行为,阻断其因参与赌博活动需承担个人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证据之疑上,她着重指出《讯问笔录》存在诱导性提问、不实记录等问题,提请检察官关注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与证据的客观性,援引相关规程,恳请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保存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以供核查,影响了检察官对《讯问笔录》可信度的判断。
羁押必要性之论中,从人身危险性出发,结合B某无前科劣迹、有稳定公职、具备随传随到条件等事实,论证其无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所需的“社会危险性”法定条件。还结合“少捕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从必要性层面否定逮捕的合法性。
办案结果
明月律师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后,检察机关经审查全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B某无逮捕必要,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B某在被刑事拘留11天后顺利释放。在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其不起诉理由承接并印证了辩护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出的核心观点。
办案心得
明月律师认为刑事辩护的“黄金窗口”在侦查阶段的审查批捕环节,此时公权力对公民人身自由限制最严厉,辩护人面临信息有限的困境,但要精准把握案件核心矛盾。本案中,她通过一份论证扎实的法律意见书,实现了“四两拨千斤”的辩护效果,坚信侦查阶段的有效辩护能为当事人争取人身自由,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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