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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北京刑事律师推荐,擅办非吸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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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8 · 190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晓伟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7年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101200910257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18173119
代表案例:45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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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陈晓伟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业从事刑事案件辩护,擅长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等辩护及企业刑事合规业务。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曾办理多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典型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律师基本信息

陈晓伟律师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正式执业,不过早在2004年便已开启法律工作生涯。其服务范围覆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为北京,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律所职务与行业荣誉

陈晓伟律师在盈科律师事务所担任多个重要职务,他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三部)主任。在行业协会中,他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此外,他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并且在20152024年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知名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还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并就热点问题发表评论。

学术贡献

在学术方面,陈晓伟律师也有所建树。他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

典型案件之公司团队经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这起案件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冯某、韩某某,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他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郭X,了解案件情况,包括郭X所在公司具体业务、其在公司的职位、参与数额、业务对外宣传情况、宣传过程中的承诺以及是否承诺返本付息等。通过这些了解,判断郭X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进一步了解整体案件情况,并和郭X核实数额问题。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建议郭X退赔一定数额,争取从轻处罚。郭X及其家属听从建议,在审判结算退赔15万元。

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一是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二是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三是郭X积极退赔。希望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丁XX系主犯,孟X、王XX及其他人员均为从犯,各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综合上述情节分别对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退足部分继续追缴。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典型案件之知名公司团队经理非吸

此案件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XX所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线下门店宣传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实施并参与吸收资金活动并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在郝XX投案之前,他已咨询过律师,律师通过其描述认为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其及时投案可认定自首,对量刑有利。郝XX听从建议,在律师陪同下去当地派出所投案并被羁押。由于其就职公司涉嫌犯罪人数众多,且很多人已被判决有罪并生效,辩护律师为其争取量刑从轻。后续在看守所会见时,律师与郝XX交流辩护意见并获其认可。

辩护律师主要辩护意见为:郝XX系初犯、偶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故提请法庭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郝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认为此类金额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对于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郝XX系从犯,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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