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关于工程款追索的纠纷正在激烈进行。原告陈XX神情急切,坚持要向被告A公司讨回自己应得的工程款,被告A公司则不断辩解,而第三人B公司委托的王泽明律师正沉着应对,一场法律的较量拉开帷幕。
案件起因与发展
本案源于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陈XX与案外人龚X、付X组成合伙体,承接了九江某广场部分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合伙内部结算产生争议,经另案判决,陈XX在合伙体中占26%份额,各合伙人可就份额向发包方主张权利。此后,合伙人龚X通过诉讼确认A公司欠付案涉项目工程款总额,A公司也向龚X支付了其对应份额的工程款。基于此,原告陈XX提起本案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其享有的26%份额的工程款,共计1,051,567.84元。
庭审交锋
王泽明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2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此次他接受第三人B公司的委托参与诉讼。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主张工程款,还对前案确认的欠付金额提出异议。王律师代表B公司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指出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向A公司,所依据的是前案已查明的发包人欠付事实,B公司与原告的内部关系已由前案处理或认定,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应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责任与B公司无直接关联。
案件结局
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陈XX作为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实际施工人之一,其主张的工程款份额明确,且A公司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向陈XX支付工程款1,051,567.84元,且判决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王泽明律师成功为B公司厘清责任边界,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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