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过日子,难免会有磕磕绊绊,可要是一方做出一些严重伤害另一方的事儿,就可能闹到离婚的地步。在离婚的时候,受到伤害的一方可能会想让对方给予损害赔偿。不过,这离婚损害赔偿可不是随便就能提的,法律规定了一些特定的情形才能主张。大家就很好奇了,那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不包含啥呢?下面咱们就来好好分析分析。
一、常见但不在法定范围内的情形
日常生活中,有些情况看似很严重,像是夫妻之间偶尔的争吵、冷战,还有一方单纯的性格不合导致相处不愉快等,这些都不在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里。比如两口子因为生活习惯不同,一个喜欢早睡早起,一个喜欢熬夜追剧,经常为此发生小摩擦,这种就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还有一些小的经济纠纷,像一方偷偷藏了点私房钱,但金额不大,也不影响家庭正常生活,这也不符合法定赔偿情形。
二、一般的家庭琐事引发的问题
家庭琐事繁多,比如家务分工不均、对孩子教育理念不同等。就拿家务来说,一方觉得另一方做家务太少,经常为此争吵,但这不属于法定的损害赔偿情形。再比如在孩子教育上,一方主张严格管教,另一方主张宽松教育,由此产生矛盾,这种因为家庭日常事务产生的矛盾,法律一般不会将其纳入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三、未达到法定标准的轻微过错
如果一方有一些轻微的过错行为,比如偶尔一次忘记重要纪念日、一次小小的撒谎等,这些行为虽然可能会让对方心里不舒服,但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也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举个例子,丈夫忘记了结婚纪念日,妻子很生气,但这并不构成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四、感情淡化但无法定过错
随着时间推移,夫妻感情可能会逐渐淡化,没有了当初的激情,但只要双方都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就不能以感情淡化为由要求离婚损害赔偿。比如一对夫妻结婚多年,感情变得平淡如水,没有了往日的甜蜜,但双方都没有做出伤害对方的法定过错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不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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