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场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正在激烈审理。原告陈XX一脸急切,期望能从发包人A公司处追回自己应得的工程款。
纠纷起因
原告陈XX与案外人龚X、付X组成合伙体,承接了九江某广场部分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合伙内部结算起争议。经另案判决,陈XX在合伙体中占26%份额,各合伙人可向发包方主张权利。龚X通过诉讼确认A公司欠付工程款总额,且拿到了自己29%份额的工程款。于是,陈XX提起本案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其26%份额的工程款,即1,051,567.84元。
庭审交锋
王泽明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经验丰富,此次接受第三人B公司委托参与诉讼。庭审中,A公司辩称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其主张工程款,还对前案确认的欠付金额有异议。王律师代表B公司提出核心代理意见,指出原告依据前案查明的发包人欠付事实起诉,B公司与原告的内部关系已由前案处理,本案焦点是A公司是否在欠付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责,与B公司无直接关联。
判决结果
九江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在查明发包人欠付数额后,请求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担责。原告陈XX身份及份额明确,A公司欠付事实也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工程款,且未涉及第三人B公司的付款责任。这场纠纷尘埃落定,王泽明律师成功为第三人B公司厘清了责任边界。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