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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涉徇私舞弊案,律师助力二审改判定罪免刑保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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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3 · 1154人看过
导读:在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的当下,法律案件的公正审判至关重要。律师凭借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辩护尤为关键。山东的一位资深律师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帮助当事人成功改变判决结果,体现了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

一、资深律师的资质背景

徐征律师是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研究生学历。自2006年执业以来,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他还身兼数职,如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众多职务,是泰安法律界的领军人物。

二、典型案例详情

这起典型案例发生在山东省泰安市。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张X在担任肥城市某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在明知辖区内养殖户杨X所养殖肉鸭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的情况下,仍为其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张X作为动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二审辩护策略与成果

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徐征律师作为其辩护人,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包括认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是一致的,一审以出具证明情况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并无不当,但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决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荣誉与客户群体

徐征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出色表现获得了众多荣誉和头衔,多所高校和政府机构都认可其专业水平。他的客户群体广泛,不仅涉及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如本案中的张X,也包括需要公司合规服务的企业、有债权债务纠纷的个人等。其秉持“专业引领、尽责至善”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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