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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案二审改判免刑,律师助力公务员保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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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3 · 1832人看过
导读:在法治社会,专业律师的作用愈发凸显。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徐征律师,凭借深厚专业素养,在多领域案件处理中表现出色。此次在徇私舞弊案中,助力当事人二审改判免刑,保住公职,展现了其卓越的法律专业能力。

一、资深律师的多面背景

徐征律师自200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服务地区主要为泰安。他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研究生学历,还身兼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等众多职务。他是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在法律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多年来,他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秉持“专业引领、尽责至善”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徇私舞弊案一审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相关规定,明知养殖户杨X所养殖肉鸭未用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强制免疫,不具有动物免疫证,仍于2014年12月5日、2015年4月22日为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作为动植物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考虑到张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二审辩护策略与改判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徐征等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包括认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是一致的,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无不当。但同时认为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判决维持肥城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律师成就与客户群体

徐征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出色的辩护,在法律界获得了诸多荣誉和认可。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众多客户解决了各类法律难题。其客户群体涵盖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公司企业等。在刑事案件中,像张X这样的当事人,因徐征律师的专业辩护,获得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在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等领域,他也为众多企业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合法合规运营,解决债权债务纠纷,赢得了客户的广泛信任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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