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丰富履历与专业背景
徐征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拥有研究生学历。自2006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服务地区为泰安,联系地址在泰安市东岳大街401号玉都国际大厦八楼。他不仅是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还身兼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多个职务,在法律行业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二、执业成果与擅长领域
从2006年执业至今,徐征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尤其擅长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系统应对与策略制定。其执业理念为“专业引领、尽责至善”,在法律专业领域展现出扎实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感。
三、典型案例:徇私舞弊案辩护
在山东省泰安市的一起徇私舞弊罪案件中,徐征担任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养殖户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审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张X不服提出上诉,徐征及其团队提出辩护意见,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并不是伪造变造的,实际结论也是真实的,故上诉人主观上没有徇私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舞弊行为。
四、二审改判:保住公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是一致的,一审判决以上诉人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无不当,但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判决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成功保住公职。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徐征在刑事案件辩护中的专业能力和对案件的精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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