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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刑事案件及合同纠纷律师于欣:多起案件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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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1 · 1788人看过
导读:于欣律师自2023年执业至今,服务于新疆、库尔勒地区,擅长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人身赔偿等领域。执业以来承办案件逾400件,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如诈骗罪、开设赌场罪(后变更为赌博罪)、故意伤害罪等案件,展现出扎实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新疆刑事案件及合同纠纷律师于欣:多起案件获不起诉决定

教育背景与执业基础

于欣律师拥有丰富的教育背景,本科毕业于新疆大学,之后在西北政法大学深造获得研究生学位。2023年,于欣开始在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65xxxxxxxx672614,其联系地址位于库尔勒市金兰大厦4楼,服务地区主要为新疆及库尔勒。自执业以来,于欣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其秉持“成已达人,知可以战与不可以战者胜”的执业理念,以专业成就客户,在证据与程序的框架内实现正义。

诈骗罪案件辩护

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罪案件中,于欣为犯罪嫌疑人何XX提供辩护。何XX,男性,1XX5年13月22日出生,是一名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新疆库尔勒市XXX。2022年,何XX明知曾XX不具有申领棉花补贴的资格,经事先商议,让其以自己名义申报棉花补贴,骗取的棉花补贴四六分成,从而骗取棉花补贴款X4252.32XX元,个人分得25X00元。检察机关指控何XX构成诈骗罪。于欣在辩护过程中,关注到何XX具有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25X00元等量刑情节。最终,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鉴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何XX不起诉

开设赌场罪(变更为赌博罪)案件辩护

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嫌开设赌场罪(后变更为涉嫌赌博罪)案件中,于欣担任被不起诉人XX的辩护人。XX,男,汉族,1XX2年0X月21日出生,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职业者,户籍地河南省正阳县XXX,现住新疆库尔勒XXX。XX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10月01日被博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案由博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XX涉嫌赌博罪于2023年13月1X日向和静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和静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4年1月1X日和2024年3月1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还延长了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博湖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XX伙同他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兑换服务,累计向参赌人员王XX提供资金兑换30万元,XX获利13100元。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无证据证实向XX与XX借款的参赌人员王XX构成赌博罪。和静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认定XX涉嫌赌博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故意伤害罪案件辩护

在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审理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中,于欣为被不起诉人陈XX辩护。陈XX,男,1XX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XX和静县XXX,现住库尔勒市XXX。2023年X月22日,陈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4年X月22日被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3年5月14日15时许,陈XX与被害人XXX在库尔勒市团结北XX因车辆调头一事发生口角,后两人互相殴打,造成XXX右眼眼睑肿胀,鼻肿胀明显,右侧上颌处红肿。经鉴定,XXX因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属轻伤二级,右眼外伤属轻微伤。案发后,陈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陈XX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陈XX不起诉。

于欣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多起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展现了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同时,其在合同纠纷婚姻继承、工程类纠纷、人身赔偿等擅长领域也有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未来有望在法律领域继续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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