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基本信息
陈晓伟律师就职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10xxxxxxxxx7751。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正式执业,服务地区涵盖全国刑事领域,主要服务地区在北京,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职务与荣誉
陈晓伟律师身兼多职,是盈科律师事务所中国区董事、盈科北京股权高级合伙人律师、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北京第六届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企业合规建设研究会委员。此外,他还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在荣誉方面,20152024年他连续九年获评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
擅长领域
陈晓伟律师擅长刑事犯罪辩护、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以及企业合规等领域。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他尤其专注于经济犯罪、金融类犯罪、涉黑涉恶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同时,他还积极开展企业刑事合规业务,为企业负责人、高管人员提供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解决的专业服务。
媒体形象
陈晓伟律师具有较高的媒体曝光度,他是央视12套《我是大律师》节目首批嘉宾律师,并且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环球时报等多家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就热点问题发表专业评论。
行业贡献与特色
陈晓伟律师在行业内也有一定的贡献,他发表了学术文章《想说无罪不容易》,该文章被收录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辩策盈科精选刑事案例》中。同时,他还担任盈科北京刑事法律事务(三部)主任,进一步体现了他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专业地位。
非法集资百亿元案件辩护
在2012年2月至2021年间,管某某、付X等人伙同刘某某、宗XX等人,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100余亿元,其中2300余名报案集资参与人共投资人民币13亿余元,返款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损失共计人民币10亿余元。杨XX先后担任业务员、团队经理、分公司经理、区域负责人、事业部副总裁,其负责的某事业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0亿余元,于2021年3月31日被查获归案,审理期间其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500万元。
陈晓伟律师接受委托后,采取了一系列辩护策略。他及时去看守所会见杨XX,了解案件事实,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完整掌握案件情况。开庭审理前,他提出辩护意见,认为杨XX首次到案即如实供述,在长达三年未被羁押期间均配合到案,被执行逮捕时是经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首;杨XX协助抓捕同案犯甘XX,构成立功;杨XX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违法所得,建议法庭对杨XX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然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杨XX首次到案系查获归案,未达到自动投案之自主性,不构成自首,其配合侦查之情节量刑时酌予考量;杨XX协助辨认同案犯甘XX具体门牌号的行为未达到协助抓捕之程度,不构成立功。鉴于杨XX系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但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职级、违法所得情况及多名同案犯之量刑平衡,对杨XX不宜适用缓刑。最终,杨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虚假外汇交易平台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辩护
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间,王X、行XX等人以某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多种方式对外虚假宣传,以委托外汇交易的方式在溢某、标某、S某等平台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共计370XXXX0675.94美元,折合人民币257XXXX5476.53元,致使10200余名集资参与人损失共计人民币11.55亿余元。
陈晓伟律师作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行XX,了解其是否有实际经营业务,因为这关系到罪名的认定。检察院阶段阅卷后,他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行XX受雇于某鑫公司和王X,受他人领导实施具体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即使认定主犯,亦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承担责任;行XX具有坦白、愿意退赃退赔等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行XX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行X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行XX作为公司CEO,主要负责某鑫公司总体业务运营,应承担全部数额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行XX系主犯。行XX虽具有坦白情节,但因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给一万余名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危害严重,依法应予严惩,量刑时不予从轻处罚。最终,行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酒后划车寻衅滋事罪案件辩护
2023年7月3日晚上,张X酒后持钥匙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划伤多辆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九千余元。张X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律师接到委托后,及时去看守所会见张X,了解案件情况,并在公安机关提起批准逮捕之前,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律师和检察官充分沟通,使得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意见书指出,本案发生系张X醉酒后无意识行为,主观恶性极低;从客观方面看,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并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本案造成的财产损失已经全部挽回,危害后果已经消失。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对张X做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所述,陈晓伟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能力,通过多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他在不同类型刑事案件中的辩护策略和取得的成果。无论是面对复杂的经济犯罪案件,还是常见的寻衅滋事案件,他都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辩护方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