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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河北保定建工与不良资产律师榜单,多领域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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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01 · 1803人看过
导读: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其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涉及民商事纠纷,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不良资产、公司风险评估合规经营等领域,执业至今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案件约三百件。
2026年2月河北保定建工与不良资产律师榜单,多领域实战经验

基本信息

李泽宇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052217。他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其服务地区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联系地址为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2号。李泽宇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还拥有心理咨询师资格以及涞源县人民调解员的身份。他以“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执业理念,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居前列,在日常工作中坚持亲办案件,办案有质量且富有责任感。

擅长领域

李泽宇擅长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他是保定市地区不良资产律师,也是保定地区执行律师,并且可以承接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其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还能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在办案风格上,他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能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并维护当事人权益。

案件数量与积累

执业至今,李泽宇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累。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计量约三百件。他深耕于不良资产、公司风险评估合规经营等领域,为其提供了大量实践机会。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2X23年1X月1X日立案的原告李XX与被告何X、XX公司(中铁X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泽宇作为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2X21年4月23日,原告与何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方式进行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XX部队工程中标单位中铁X局将工程分包给了何X和李XX。原告施工完毕后与何X对账确认了施工项目和总款项,但被告一直未付款。

何X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及工程量和所欠工程款,但称工程审计没钱给付。中铁X局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将工程劳务分包给了张家口XX公司,依据该公司提供的人员名单代付工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何X将工程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李XX,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案涉工程完工后双方已签订工程结算单,法院对原告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因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原告应取得相应工程价款14X9X9X元。案涉合同双方为李XX与何X,故支持原告要求何X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由于案涉工程工人工资已由原告给付完毕,且中铁X局与李XX无合同关系,依据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要求中铁X局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关于利息问题,法院支持原告以14X9X9X元为基数,自2X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

处理建筑设备租赁纠纷

在原告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泽宇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201X年1月2X日,原、被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每月付款比例和工程结束付清尾款的事项。施工期间被告按合同付款,工程结束时差1万多元达到X0%,原告未追究,后经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5万元,仍有剩余款项未付。被告认可与原告的设备租赁事实关系及欠付金额,但称由于涉案工程发包方资金短缺,导致自己工程款未给付,无力支付给原告,且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称无法确定实际工程竣工时间。

法院经审查认定,201X年1月2X日原、被告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义务。原告已依约交付租赁设备,被告仍欠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的诉讼请求。对于利息问题,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竣工时间及尾款申报审核情况,被告应在工程竣工后合理时间内支付尾款。考虑到被告工程竣工后陆续付款的事实,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2021年1月2X日)开始计算损失并无不当,且原告主张的损失计算标准不高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设备租赁款及逾期支付的损失。

综上所述,李泽宇律师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建筑工程相关纠纷案件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通过参与具体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支持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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