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经历与专长
刘欢于2018年在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实习,2019年8月正式开启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34xxxxxxxx117783。2023年6月,他与合伙人共同创办了安徽科鑫律师事务所,并成为律所合伙人。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安徽宿州,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安徽省宿州市泗县第一街16栋401室。刘欢坚守“坚守正义,竭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纠纷等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则专精于经济类犯罪。
丰富的办案实践
执业至今,刘欢累计承办案件已逾700件,其中成功办理民商事相关案件500余件。在这些案件中,金融借款、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案件占比约50%。在民事领域,他曾代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索拖欠的房贷、信用卡及各种经营贷款;作为债权人参与泗县泗州宏奥面粉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成功为银行诉讼和执行70余起案件。还曾代理泗县强英饲料有限公司办理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成功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0余起案件。此外,他批量代理购房者起诉泗县和顺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案件,50余户均胜诉获得赔偿;批量代理业主起诉泗县大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跑路案件,成功为12名业主讨回定金;批量代理员工和债权人起诉宿州智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和货款,成功为9人追讨欠款;代理泗县山头镇山头村村民委员会起诉承租人违建、强占土地案件,成功清退承租人。同时,刘欢担任泗县大庄镇东风村、朝阳村,丁湖镇苗尤村,泗城镇网周村法律顾问。
在刑事案件方面,刘欢曾代理多起交通肇事、开设赌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诈骗、抢劫等案件,具备丰富的刑事案件办案经验,并成功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在行政案件中,他多次代理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书不服起诉泗县公安局,代理当事人对于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分公司违法案件进行起诉,以及代理当事人对于自然资源规划局办理宅基地所有权证和房地产登记证书违法问题进行起诉。在仲裁案件中,他多次代理农民工工地受伤工伤赔偿问题、工厂和公司员工在上班期间或者上下班途中受伤工伤赔偿问题,以及公司拖欠员工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等问题。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在刘欢代理的众多案件中,“个人承包工程,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这一劳动争议案件颇具代表性。原告张XX与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刘X劳动争议一案,于2021年4月20日由泗县人民法院立案。原告张XX请求依法确认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上述四被告对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案情是泗县某工程由被告中国XX集团承包,其将工程三标段和二标段分别分包给被告新余XX和宿州某公司。2020年4月27日原告经介绍进入工地从事内墙粉刷工作,与被告刘X协商每天工资240元。2020年5月5日下午13时许,原告在工地上干活时从脚手架上跌落摔伤,受伤后被送往泗县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已由被告刘X垫付。原告受伤后向被告汇报,被告表示愿意赔偿,后却互相推诿。
刘欢接受被告刘X委托后,先到法院调取原告起诉书以及全部案件材料,接着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经过、各被告在案件中的地位和角色,并听取当事人意见,最终书写答辩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刘欢抗辩双方之间没有劳务关系,刘X只是负责带班,并非包工头或老板,日常工作安排、工人工资多少、需要多少人务工都是别人说了算,且自然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刘X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支持了刘欢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新余XX作为工程分包方,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高X施工,高X安排刘X招用张XX作业,张XX在施工中受伤,新余XX作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方,应当对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中国XX集团系将工程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新余XX和宿州市某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情形;案外人高X未安排刘X负责宿州市某公司转包的一、二标段工作,仅安排其负责三标段做内粉工程;刘X属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所以原告要求中国XX集团、宿州市某公司、刘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请求均不被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该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判决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5日被告新余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张XX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驳回原告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追索劳动报酬典型案例
“公司拖欠工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也是刘欢的典型案例之一。原告蔡XX诉被告宿州XX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蔡XX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自2018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8月被告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原告工资至2021年9月。2021年10月4日经被告结算,欠原告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工资款77687元,并承诺付款计划,但被告出具拖欠工资明细后仅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下欠62687元至今未付。
刘欢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然后充分准备证据,提供了拖欠工资明细单以及工作的相关证明。在庭审中充分论证被告拖欠劳动报酬的事实。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宿州XX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给付工资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公司出具的工资明细,被告欠原告蔡XX自2020年8月至2021年9月期间的工资77687元,已支付15000元,下欠62687元。被告订下的付款计划虽存在部分没有到期,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该还款计划无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6268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蔡XX劳动报酬626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