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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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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5633人看过
导读: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对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事项的强制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吗

其实在我国的各位企业家对于公司法,这一法律制度并不是很陌生。尽管公司法对于各企业的经营,都是有法律上的约束。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公司法中的强制性和任意性也是相对来说的,法院在处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些事物事,还是要依据实际情况来进行裁决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吗?

一、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吗?

大家可能也都知道,所谓法律的强制性就是法律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循,当事人不得改变,不得变通,这就是法律的强制性。所谓法律的任意性,就是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加以选择,法律允许当事人做另外的规定或者约定,法律的条文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另外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这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强制性和任意性问题。

第一点,公司法应该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因为公司法是民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商法中最主要部分,属于私法。因为私法是调整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所以公司法应体现私人的意志和要求,为实现私人的利益服务。应当尊重当事人根据自身情况所做的安排,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第二点,公司法同时也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一个公司的设立和活动,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公司内部当事人的利益,不仅涉及到股东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还涉及到公司之外的相对人、交易者以及后来形成的债权人的利益,会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和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公司之外这些外部主体和当事人的利益紧紧依靠公司内部当事人自愿的协商约定是无法得到保障的,这些外部主体的利益要靠法律强制性来保障。需要法律的强制性的干预和介入,必须依靠统一的法律规则来提供保障。

因此,公司法应包含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两种性质的规范。

二、从以下两个方面看:

一方面,我们可以从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这两个角度加以分析。

第一,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如公司内部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机构之间、管理机构相互之间这样一些行为的法律规范,应当更多的具有任意性,以这样的规范应该更多的具有任意性。

第二,调整公司外部关系的,涉及到公司之外主体和当事人利益的规范,应该更多的具有强制性,

另一方面,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司,规范的性质应有所不同,对于有限公司,少数人之间组成的公司等人合性的公司,它们的规范应更多的具有任意性。对于股份公司,公众性公司,或者开放性公司等资合性公司,它们的规范更多的应该具有强制性,因为它们更多的涉及到公众的利益。

通过小编介绍,那可以看出,其实公司法中有些政策,是要求必须遵守的。但是,在公司法中也有比较任性的,例如,尽管公司法当中对于股权分配这些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还应当根据现实情况也可以进行改变或者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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