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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案后互为原被告应怎样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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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23 · 1037人看过
导读:并案后互为原被告时,通常称“原告方”和“被告方”。原告方是提起诉讼请求的一方,被告方是被起诉并应对请求的一方。诉讼中,双方各享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答辩。不过,具体称谓在不同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中或有细微差异,但总体以此区分当事人。
并案后互为原被告应怎样称

一、并案后互为原被告应怎样称

在并案后互为原被告的情况下,通常可分别称为“原告方”和“被告方”。原告方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的一方,被告方则是被原告方起诉并需应对诉讼请求的一方。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各自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等,被告有权进行答辩等。需注意的是,具体的称谓在不同的诉讼程序和法律规定中可能会有一些细微差异,但总体上是以原告方和被告方来区分并案后的双方当事人

二、并案中互为原被告在法律文书里咋称呼

在并案处理且当事人互为原被告的情况下,法律文书中的称呼需根据具体文书类型确定。在民事起诉状等起诉类文书中,提起本诉的一方为“原告”,被诉一方为“被告”;若被告提起反诉,反诉提起方称“反诉原告”,另一方称“反诉被告”。在判决书裁定书等裁判文书里,一般会先列明本诉的原、被告身份,再表明反诉的原、被告身份,可表述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以此清晰区分当事人在不同诉中的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

三、并案中互为原被告在法律文书有统一称呼吗

在并案处理且当事人互为原被告的情况中,法律文书里没有绝对统一、固定的称呼。

一般在表述时,会依据具体案情和文书撰写习惯处理。通常会先按最初立案时的地位表述,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以此明确其在本诉和反诉中的不同身份。若涉及多个诉讼合并,也可能在文书首部分别列明各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里的身份,之后在正文中以“原告”“被告”等简称指代,同时在首次简称时说明对应全称,以保证指代清晰,避免引起混淆。

当谈到并案后互为原被告应怎样称的时候,除了知晓称呼方式,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并案后双方在诉讼权利和义务方面是否会因互为原被告而有特殊规定,其实双方在诉讼中依然享有平等的权利和需履行相应的义务。另外,在举证责任上,由于身份的变化,举证的方向和重点可能也会有所不同。若你在并案后涉及互为原被告的案件中,对这些后续问题存在疑问,或者对并案后互为原被告的具体操作流程有更多想了解的,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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