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食品涉刑案件移送标准是啥
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食品涉刑案件移送标准如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的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等情形,应移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食品案件达到上述刑事追诉标准,应在规定时间内移送公安机关。
二、食品涉刑案件移送证据要求有哪些
食品涉刑案件移送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合法性。证据收集主体、程序和形式都要合法。如执法人员需具备执法资格,按法定程序询问证人、检查现场、提取样品等,各类证据要符合法定表现形式。
二是真实性。证据要客观真实,内容反映食品涉刑案件实际情况,严禁伪造、篡改。像检验报告要准确反映食品成分、质量状况。
三是关联性。证据要与案件待证事实相关联,能对认定犯罪事实起到证明作用。如生产销售记录只有能证明食品生产销售数量、流向等与犯罪构成相关内容,才具有关联性。此外,一般还需形成完整证据链,各证据相互印证,共同证明犯罪事实。
三、食品涉刑案件移送证据缺失如何处理
当食品涉刑案件移送证据缺失时,可按以下方式处理。行政执法机关若发现证据缺失,应及时补充调查收集,如对食品进行抽样检验、询问相关人员等以获取新证据。若因客观原因无法补充,应在移送时说明情况。
司法机关接收案件后,若发现证据不足,可要求行政执法机关补充证据,也可自行侦查。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检察院可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若证据缺失导致事实无法认定,法院应遵循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当我们探讨食品涉刑案件移送标准是啥时,除了明确移送标准本身,还需关注相关的后续问题。比如移送后案件的处理流程是怎样的,司法机关会依据怎样的程序对涉刑食品案件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另外,对于食品涉刑案件中的涉案企业和人员,会面临哪些具体的刑事处罚,不同情节下量刑标准又如何。这些都是与食品涉刑案件移送标准紧密相关的内容。如果您对食品涉刑案件移送后的处理流程、量刑标准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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