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资人与股东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认定出资人与股东协议的效力,需从以下方面判断:
首先,协议主体要适格,即当事人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比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法人。
其次,意思表示要真实,双方应在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立协议。例如,出资人未受股东误导而作出出资的意思表示。
再者,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若约定以违法活动为出资目的,协议无效。
另外,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协议需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而言,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出资人与股东协议就是有效的,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
二、出资人与股东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出资人与股东协议无效情形如下:
1.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协议无效,如为规避监管虚构出资协议。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协议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协议无效的除外,例如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违反公司法规定。
3.违背公序良俗的协议无效,像协议内容涉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4.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协议无效,如出资人与股东合谋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签订的协议。
三、出资人与股东协议无效该如何主张权益
若出资人与股东协议被认定无效,可按以下方式主张权益。首先,依据《民法典》,协议无效后,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需赔偿对方由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出资人可先与股东协商,要求返还已出资款项及相应利息。若协商无果,可收集出资凭证、协议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要证明自身出资事实、协议无效的情形以及因协议无效遭受的损失。若股东存在过错,可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如赔偿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等。
当探讨出资人与股东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时,除了协议本身效力的认定,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出资人未按约定出资,股东能否追究其违约责任,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另外,若协议有效,出资人成为股东后,其股东权利的行使范围和限制等问题也至关重要。这些拓展问题与协议效力认定紧密相关,会对出资人与股东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您对出资人与股东协议效力认定后的后续问题,或者协议履行中的其他法律问题存在疑惑,不要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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